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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四、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五、地点
落户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公民个人(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四、材料
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提交申请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提交申请表、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地点
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时限: 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时限: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居民户口的人员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时限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在蒸湘区、石鼓区、珠晖区、雁峰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市松木经济开发区、 市白沙洲工业园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南岳区、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常宁市、耒阳市、祁东县、衡东县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四、材料
1、在区县市落户的,提交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在衡阳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衡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迁入我市居民户口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口的留学人员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落户登记为落户口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3、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回原籍的还须提供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五、地点
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五、地点
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四、材料
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申请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申请表、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五、地点
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 出生日期变更登记
  • 性别更正登记
  • 性别变更登记
  • 民族更正登记
  • 民族变更登记
  • 姓名更正与变更
  • 集体户立户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四、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申请更正性别的公民
四、材料
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申请变更性别的公民
四、材料
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户口办理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一、 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申请更正民族的公民
四、材料
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一、 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申请变更民族的公民

四、材料

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分证明》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四、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3、年满16周岁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 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年满16周岁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拟立户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购房入户
  • 人才引进落户
  • 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四、材料
房屋产权证(若系银行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
四、材料
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 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四、材料
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 户口迁出注销
  •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 家庭户分户
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四、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四、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三、条件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居民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四、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居民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房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结
机构信息
  • 衡山县局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南路223号
  • 囊括乡镇:永和乡萱洲镇、贺家乡、店门镇、福田铺乡、岭坡乡(就近原则)、在县城范围内就读的学生、省内异地办证(在我县居住、学习、工作的省内非衡山户籍人员)
  • 城关派出所地址:衡山县开云镇群英路228号
  • 囊括乡镇:开云镇(原城关、两路口、师古)、长江镇、沙泉乡
  • 白果派出所地址:衡山县白果镇联星路47号
  • 囊括乡镇:白果镇、江东乡、长青乡、新桥镇、岭坡乡(就近原则)、贯塘乡(就近原则)
  • 东湖派出所地址:衡山县东湖镇东湖街立正路161号
  • 囊括乡镇:东湖镇、望峰乡、马迹镇、贯塘乡(就近原则)

 

 

主办: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大、衡山县政府、衡山县政协 承办: 衡山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地址:县政府办2楼

党政门户网站联系电话:0734-5829259 邮箱:dzb@www.jsdxjs.com 信息报送、纠错联系QQ:198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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