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捐赠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接收捐赠款物。
接收资金捐赠的,需向捐赠人提供合法的收据;
接收实物捐赠的,应登记入帐。
二、社会福利机构接受的捐赠资金,
除捐赠人有指定意向外,按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儿童养育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教学、娱乐设备更新;
孤残儿童接受医疗、康复、学习的费用及改善儿童的生活;送养儿童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不得超过捐赠款的4%)。
严禁将捐赠款用于福利机构行政经费、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费用的支出,特别严禁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用品,
不能替代政府应安排给社会福利机构的事业费。
三、社会福利机构要将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
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社会福利机构对捐赠资金要实行专户专帐管理。
设立专户确有困难的,应在财务帐目中设立专项科目,
单独核算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
五、建立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审计制度。
从2006年起,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审计部门每年对本地福利机构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审计结论由市(州)民政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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