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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流程图

  不动产登记流程图    [详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如铁塔、公路、桥梁、铁路等以构筑物为主体的)
地役权首次、注销登记
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及预查封转查封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预告登记的注销
更正登记
查封登记及注销查封登记
异议登记及注销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抵押权、查封、异议、预告、地役权除外)
不动产权证书补发、换发(两证齐全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纯土地抵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首次登记(房地一体抵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首次登记(个人期房抵押转现)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转现)
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
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信息查询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对象: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前置)

办理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验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登记申请提交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原件);(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验原件存复印件)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和土地勘测定界图(用地红线图);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申请材料 1.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蓝线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3. 2017年8月1日之后出让的,还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依据市局6月5日会议纪要)。三、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2.实地查看记录。

办理程序:

权籍调查(前置,含落宗和实地查看)→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办理地点:

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北路418号

咨询/投诉电话:

0734-5812353